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昕炜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昕炜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李昕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2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

委托代理人:段长明。

委托代理人:李宇飞。

被告:李昕炜。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奈公司)为与被告李昕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芳奈公司在2013年2月28日以其已与被告朱飞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