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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黄仙方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87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黄仙方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黄仙方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吴华。

被告:黄仙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黄仙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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