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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与汤高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003号
案件名称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与汤高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汤高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003号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文军。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

被告汤高明。

委托代理人汤志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与被告汤高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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