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85号原告:沈志军,男,汉族,1967年7月1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永林,哈尔滨市松花江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会,哈尔滨华夏松花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哈尔滨市秀龙小商品城海玉花瓶总汇,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透笼街2号秀龙小商品城二层69、70。
经营者:李海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宇,女,汉族,1978年7月19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军与被哈尔滨市秀龙小商品城海玉花瓶总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沈志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志军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