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徐崇先,男,194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延军,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铭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华恩塑胶阀门厂。
负责人何凤斌,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靳明,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衢州市衢江区华恩塑胶阀门厂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崇先诉被告金华市铭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华恩塑胶阀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崇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崇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崇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徐崇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