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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明与如东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通中知民初字第0268号
案件名称周建明与如东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建明,如东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南通市复合肥厂有限公司,兴化市大翔化工厂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通中知民初字第0268号原告周建明。

委托代理人王军。

被告如东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社华。

委托代理人林俊。

被告南通市复合肥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国建。

委托代理人薛松明。

被告兴化市大翔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刘兆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明与被告如东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南通市复合肥厂有限公司、兴化市大翔化工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周建明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建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周建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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