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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平、张电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菏知初字第14号
案件名称李爱平、张电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爱平,张电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知初字第14号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公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爱平。

被告:张电义。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爱平、张电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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