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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翰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杭萧刑初字第292号
案件名称杭州翰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公司,徐某,商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杭州原野汽配五金市场。

诉讼代表人唐某。

被告人徐某,;

因本案于2012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商某,;

因本案于2012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2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徐某、商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被告单位某公司及被告人徐某、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商某分别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负责经营管理公司。

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商某经事先商量,在明知其公司未取得“LAFARGE”拉法基和“KNAUF”可耐福两种牌子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共加工生产“LAFARGE”拉法基商标的接缝纸带256箱4卷;

“KNAUF”可耐福接缝纸带881箱。

其中已销售“LAFARGE”拉法基商标接缝纸带150箱,每箱70元,得款10500元;

销售“KNAUF”可耐福商标接缝纸带45箱,每箱70元,得款3150元。

未销售的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为65954元。

案发后,被告人商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退出赃款136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笔录,公司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件提取单,照片制作单,商标注册证明,授权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徐某、商某系被告单位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两被告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并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某系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充分证据后电话通知到案,不具备自首中自动投案的要件;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系被告单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坦白亦应认定被告单位某公司坦白,可对被告单位某公司从轻处罚。

被告人商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40000元。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商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徐某退出的赃款136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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