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知初字第948号原告:肖照红。
委托代理人:王永皓、莫显奇。
被告:杭州潮波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顺甫。
委托代理人:雷仕荣。
原告肖照红诉被告杭州潮波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波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肖照红的委托代理人王永皓、莫显奇,被告潮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仕荣到庭参加诉讼。
2013年3月21日,原告肖照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照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照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肖照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