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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照红与杭州潮波机械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杭知初字第948号
案件名称肖照红与杭州潮波机械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照红,杭州潮波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知初字第948号原告:肖照红。

委托代理人:王永皓、莫显奇。

被告:杭州潮波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顺甫。

委托代理人:雷仕荣。

原告肖照红诉被告杭州潮波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波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肖照红的委托代理人王永皓、莫显奇,被告潮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仕荣到庭参加诉讼。

2013年3月21日,原告肖照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照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照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肖照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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