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韩刑初字第00036号
案件名称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韩城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韩刑初字第0003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31岁,1981年9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广福”烟酒行。

2008年1月28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0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

2012年6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韩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2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亚礼,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检诉字(2012)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娟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刘亚礼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经营“广福”烟酒商行期间,将从他人处购买的蓝好猫、软中华、芙蓉王等品牌假冒伪劣卷烟销售给苏瑞华等人,销售金额8680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某住处查获假冒伪劣卷烟275条,未销售伪劣卷烟货值金额7931元,被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275条已被韩城市烟草专卖局没收并已经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梅的证言,证人苏瑞华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和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搜查笔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货清单,销售记录,鉴别检验报告,书面证明,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和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可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所犯罪名不持异议,同时辩称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制品的相关管理规定,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烟草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所犯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对其依法本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缴纳罚金,能够真诚悔罪,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