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03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宾县宾州园丁手机专卖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奋斗街。
经营者:张玉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黑龙江吴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宾县宾州园丁手机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