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6645-16647号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CM8R1M。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丽,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天雅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50BCG00D。
经营者:肖彩云。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天雅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上述三案受理费150元/件(已减半收取),合共450元,由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