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15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百安奇售货设备集团公司(BianchiVendingGroupS.P.A.)。
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Verdellino(BG),1oc.Zingonia,CorsoAfican.2/3/9。
法定代表人:EugenioBerenga,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杨育生,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利。
委托代理人:彭忠伟,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鋆,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费斯托自动售货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茶山乡茶山村委镇西村234号。
法定代表人:周祖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明阳,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嘉伟。
委托代理人:陈明阳,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百安奇售货设备集团公司(BianchiVendingGroupS.P.A.)因与被申请人周利、常州费斯托自动售货设备有限公司、徐嘉伟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2日作出的(2011)苏知民终字第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百安奇售货设备集团公司(BianchiVendingGroupS.P.A.)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