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712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徐金礼烟酒商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B区室外街南区1080号。
经营者:徐金礼。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徐金礼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徐金礼烟酒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