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丽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上诉人朱丽琴为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3)杭滨知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丽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丽琴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