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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丽琴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杭辖终字第153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丽琴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丽琴,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丽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上诉人朱丽琴为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3)杭滨知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丽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丽琴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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