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知民初字第0020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兵。
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清华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戴明珍,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礼进,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清华大药房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