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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建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常知民初字第0051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建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郑建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知民初字第0051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建友,系个体工商户溧阳市溧城福泰隆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建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按规定减半后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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