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7152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茗岛茶叶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心安里057号001栋1楼。
经营者:徐五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茗岛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以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茗岛茶叶商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