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612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五常市丽姐久久鸭货店,经营场所五常市拉林镇恒远嘉园一期A栋20号商服。
经营者:张艳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常市丽姐久久鸭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