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264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欢,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一点点冷饮店。
经营场所:信阳市信合阳光城B1号楼负一层外租区1-105号铺。
经营者:张林刚。
被告:张林刚,地址:信阳市信合阳光城B1号楼负一层外租区。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一点点冷饮店、张林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