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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张太标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0号
案件名称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张太标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张太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0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志江。

委托代理人:陈国锋。

被告:张太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太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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