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207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系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广涛电料日杂经销部,经营场所沈阳市沈河区通天小区54号甲2。
经营者:施广学,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广涛电料日杂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