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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衣楼鞋店、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108号
案件名称即墨区衣楼鞋店、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即墨区衣楼鞋店;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即墨区衣楼鞋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办事处烟青路与鹤山路交汇处326号。

经营者:张丹,女,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即墨区衣楼鞋店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即墨区衣楼鞋店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即墨区衣楼鞋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即墨区衣楼鞋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即墨区衣楼鞋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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