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013号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新。
委托代理人高宏霞。
委托代理人叶府荣。
被告钟海水。
委托代理人王小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海水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