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187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
委托代理人魏大明。
被告葛秀珍。
委托代理人何泽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秀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