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39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
委托代理人:张敏。
被告:浙江东亚手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清秀。
委托代理人:俞培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浙江东亚手套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