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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秀芳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10395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秀芳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秀芳烟酒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0395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秀芳烟酒行,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永宏家园**。

经营者:王秀芳,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州市。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秀芳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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