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855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朋文化办公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黄云峰。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万朋文化办公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