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391号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4号楼2层2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9973503P。
法定代表人:李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金祥、饶飞鸿,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吴庆勇,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佣、姚金华,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庆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以“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赵 靖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