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974号原告:南京美乐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路89号3幢14层。
法定代表人:马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生华佳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9号1幢7层6单元701-3。
法定代表人:肖建文,执行董事。
被告:袁姣娣,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南京美乐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生华佳讯科技有限公司、袁姣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美乐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美乐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美乐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美乐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