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565号原告:刘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柯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L95。
法定代表人:何×国。
原告刘强与被告深圳柯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42××××.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刘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