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233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告:长沙瀚腾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后湖新村23栋l5号。
经营者:刘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瀚腾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