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780号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德盈国际广场2幢14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XBXG2-7。
法定代表人:陈康。
被告:东营区奶糖饮品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3F层3057A号商铺。
主要负责人:王洁。
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区奶糖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