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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与陈瑜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6696号
案件名称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与陈瑜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陈瑜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6696号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云纺商业区东南亚商城******。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瑜豪,男,199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泰公司)与被告陈瑜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昆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瑜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昆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瑜豪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椰子片;

判令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鉴于涉案商品链接已不存在,原告昆泰公司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放弃了针对被告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中国境区内“金啦哩”椰子片唯一的出品方,依法享有“金啦哩KINNAREE”(商标证注册号第100326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8年11月,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陈瑜豪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椰子片,经进一步调查,原告发现“淘宝网”系被告淘宝公司开办。

被告陈瑜豪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的开办者,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陈瑜豪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收到投诉后及时通知卖家,链接卖家在2019年3月主动断开,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原告昆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陈瑜豪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被告淘宝公司鉴于原告昆泰公司已放弃对其诉请,故不再举证,本院组织到庭双方进行了质证。

对原告昆泰公司提交的证据1【商标证】、2【侵权公证书】,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3【披露单打印件】;

淘宝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注册商标权利情况 昆泰公司系第10032684号“金啦哩KINNAREE”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29类,包括肉干、鱼制食品、果肉、干蔬菜等,有效期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二、被控侵权情况 1、店铺会员名:聚选臻品,店铺名称:聚选臻品,注册主体:陈瑜豪;

2、取证时间:2019年2月25日,涉案商品名称:泰国进口金啦哩椰子片40g*10包香酥烤椰子干脆片新鲜椰子肉零食品,售价35元,累计评论3条,交易成功1件。

其中商品详情页面显示品牌:KINNAREE/金啦哩”等。

昆泰公司购买一件,实付款35元;

3、侵权实物情况:香脆椰子片10包,外包装正面及背面均带有“金啦哩KINNAREE”标识。

昆泰公司确认该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并指出其与正品的不同。

三、其他事实 1、淘宝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于2019年3月卖家自行下架;

2、昆泰公司为维权购买实物、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原告昆泰公司系第10032684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法律状态稳定,昆泰公司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椰子片外包装正反两面多处印制的“金啦哩KINNAREE”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该标识与昆泰公司权利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该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包括果肉,故属于相同商品。

昆泰公司确认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并指出其与正品的区别。

因此,涉案椰子片商品系侵权商品。

陈瑜豪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侵犯昆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昆泰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市场价值、被控侵权商品售价、销量、涉案侵权商品为食品、来源不明的食品关涉民众健康、昆泰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陈瑜豪赔偿昆泰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00元。

昆泰公司明确针对淘宝公司已无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予以评判。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瑜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00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9元,由被告陈瑜豪负担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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