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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xx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x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潍知初字第74号
案件名称烟台xx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x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xx锁业集团有限公司,xxx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74号原告:烟台xx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强,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xx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x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xx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xx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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