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536号罪犯白延召,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以(2010)黄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白延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白延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延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白延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延召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