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知民初字第0018号原告冯建国。
委托代理人蒋海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恩安。
原告冯建国与被告丁恩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以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