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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建国与丁恩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扬知民初字第0018号
案件名称冯建国与丁恩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冯建国,丁恩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知民初字第0018号原告冯建国。

委托代理人蒋海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恩安。

原告冯建国与被告丁恩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以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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