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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MichaelYui与宁波澳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甬知初字第621号
案件名称GeorgeMichaelYui与宁波澳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GeorgeMichaelYui,宁波澳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621号原告:GeorgeMichaelYui。

委托代理人:许肖辉。

被告:宁波澳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根龙。

委托代理人:戴晓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GeorgeMichaelYui(于乔治)与被告宁波澳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GeorgeMichaelYui(于乔治)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GeorgeMichaelYui(于乔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GeorgeMichaelYui(于乔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10元,由原告GeorgeMichaelYui(于乔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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