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78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傅强,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