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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某与李某、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潍知初字第72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某与李某、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某,王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72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傅强,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被告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证据不足,自愿撤回对李某、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会损害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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