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38号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龙江。
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星电脑信息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王秀容。
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星电脑信息服务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