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陈剑,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挺,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欣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双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建强,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与被告东阳市欣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剑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陈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