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77号
案件名称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博罗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

袁小东2013-4-17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陈伟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77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东莞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10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任通周某通,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广东省博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博罗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10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0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雨亮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伙同梁寿南梁某南(另案处理)经商策后,由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和梁寿南梁某南分别以资金和实物各入股40%、被告人周任通周某通入干股20%,在博罗县石湾镇南部开发区姚屋新村租赁一平房为制假窝点,生产假冒“怡宝”、“益力”注册商标的饮用水塑料空瓶,其中,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负责采购生产材料及生产工作等,被告人周任通周某通负责“疏通关系”,梁寿南梁某南负责送货及销售业务等。

至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和梁寿南梁某南先后雇请梁坚梁某、梁显富梁某富、黄洁林黄某林(均另案起诉)等人,使用吹瓶机、激光打码机等设备生产假冒“怡宝”、“益力”注册商标的饮用水塑料空瓶累计2981554个,并将塑料空瓶以每个人民币0.28至0.31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至东莞市、深圳市等地,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为人民币834835.12元。

2011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博罗县石湾镇姚屋新村捣毁上述制假窝点,当场抓获梁坚梁某、梁显富梁某富、黄洁林黄某林等人,查扣吹瓶机五台、激光打码机一台等生产设备以及假冒“怡宝”、“益力”商标的塑料空瓶共28320个。

2011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的行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周任通周某通、陈耀光陈某光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周任通周某通、陈耀光陈某光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伙同梁寿南梁某南(另案处理)经商策后,由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和梁寿南梁某南分别以资金和实物投资各占40%股份、被告人周任通周某通则以厂长身份得干股占20%股份,在博罗县石湾镇南部开发区姚屋新村租赁一平房为制假窝点,生产假冒“怡宝”、“益力”注册商标的饮用水塑料空瓶,其中,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负责采购生产材料及生产工作等事务,被告人周任通周某通负责“疏通关系”等事务,梁寿南梁某南负责送货及销售业务等事务。

至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和梁寿南梁某南先后雇请梁坚梁某、梁显富梁某富、黄洁林黄某林(三人均已判刑)等人,使用吹瓶机、激光打码机等设备生产的假冒“怡宝”、“益力”注册商标的饮用水塑料空瓶,已经以每个人民币0.28至0.31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至东莞市、深圳市等地的数额累计2981554个,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为人民币834835.12元。

2011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博罗县石湾镇姚屋新村捣毁上述制假窝点,当场抓获梁坚梁某、梁显富梁某富、黄洁林黄某林等人,查扣吹瓶机五台、激光打码机一台等生产设备以及假冒“怡宝”、“益力”商标的塑料空瓶共28320个。

2011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发生时间及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件发生在博罗县石湾镇南部开发区姚屋新村一平房;

3、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制假现场进行搜查;

4、被告人的供述材料,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均供述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负责采购生产材料及生产工作等事务,被告人周任通周某通负责“疏通关系”,梁寿南梁某南负责送货及销售业务等事务的事实;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6、证明和鉴定报告,证实博罗县石湾镇南部开发区姚屋新村一平房,生产的“怡宝”、“益力”商标的塑料空瓶是假冒品;

7、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是博罗县石湾镇南部开发区姚屋新村一平房制假窝点的老板;

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本案相关物证和书证;

9、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及梁寿南梁某南是博罗县石湾镇南部开发区姚屋新村一平房制假窝点的老板;

10、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和梁寿南梁某南先后雇请的工人梁坚梁某、梁显富梁某富、黄洁林黄某林等人进行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梁坚梁某、梁显富梁某富、黄洁林黄某林三人均已经因被雇请参与生产假冒“怡宝”、“益力”商标的塑料空瓶的行为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11、书证,证实本案的制假窝点生产的假冒“怡宝”、“益力”注册商标的饮用水塑料空瓶,已经以每个人民币0.28至0.31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至东莞市、深圳市等地的数额累计2981554个,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为人民币834835.1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34835.1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周任通周某通在本案中各自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对被告二人作出相应的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耀光陈某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周任通周某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小兰审判员陈伟明审判员邓建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张志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