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34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
被告杭州大安飞飞计算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晶晶。
委托代理人马淑芳。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大安飞飞计算机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3年4月25日,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