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万寿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登立。
委托代理人姚晋扬,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寅,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求实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512栋1楼A14-A1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贞。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求实图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2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