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知初字第430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
法定代表人:瓦莱丽.桑尼尔。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正红、王宏涛。
被告:杭州四季青碑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军。
被告:杭州好四季鞋业箱包批发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军。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美玉、庞越。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路易威登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四季青碑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碑亭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后经本院准许,追加杭州好四季鞋业箱包批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四季公司)为本案被告,及将诉讼请求二由赔偿人民币50万元变更为赔偿人民币1万元。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1日第一次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路易威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及王宏涛、被告碑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美玉到庭参加诉讼;
于2012年10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路易威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及王宏涛、被告碑亭公司和好四季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美玉及庞越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