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知初字第445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
法定代表人:瓦莱丽.桑尼尔。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正红、王宏涛。
被告:杭州杭派清江服饰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建强。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路易威登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杭派清江服饰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经本院准许,将诉讼请求二由赔偿人民币50万元变更为赔偿人民币1万元。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路易威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及王宏涛、被告杭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强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