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294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济南。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强,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继东,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继东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