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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小金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57号
案件名称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小金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陈小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57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

委托代理人:徐骏。

被告:陈小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金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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