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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井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永乐酒业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海民初字第1201号
案件名称河北三井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永乐酒业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三井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永乐酒业有限公司,王猛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河北三井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裕华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宁明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洪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永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上仓镇南。

法定代表人吴志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猛,男,汉族,1986年4月22日出生。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河北三井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井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永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乐公司)和被告王猛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后,被告永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

该公司认为本院无权管辖本案,故应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除永乐公司外,另包括个体工商户王猛。

王猛作为商户的经营者,其的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韩家川村东方绿都综合市场副食厅15号,属本院管辖范围。

综上,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津市永乐酒业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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